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江门市“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江门市“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6〕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药物浓度测定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粤医保发〔2026〕1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江门市“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一般治疗类等医疗服务急项目及制定价格。公布一般治疗类项目63项、药学类项目10项、病理类项目28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37项、眼科类项目125项、颌面外科类项目71项、血管淋巴类项目116项、骨骼肌肉系统类项目109项、物理治疗类项目32项及各加(减)收、扩展项目等9类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9)。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等,整理为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附件11)。同步废止现行一般治疗类等9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2-2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此类医疗服务,按照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二、制定“肺阻抗血流图检查费”等项目价格。对我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肺阻抗血流图检查费“冠状动脉旁路移植费-冠状动脉内膜剥脱(加收)”等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10)。 三、各级公竅医疗机构执行时在不超过我市政府指寿价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统一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10%执行。我市既往设立的,本批次涉及的九个类别儿童加收项目,将随本次项目规范整合工作同步废止。 四、加强项目价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臌2026年10月3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公布“一般治疗类”等9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明确可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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