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黏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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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黏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